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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配合机制)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应当及时通知质量技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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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
(特殊工时管理)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等办法,确保队员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专职消防队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消防规划,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列未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的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三)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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