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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人员培训)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社会消防组织的人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具体培训工作由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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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
(竞赛与表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社会消防组织技能竞赛,引导消防队员提高职业技能。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消防组织和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消防组织人员,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市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优秀的社会消防组织和人员参加公安部119消防奖的评选。
(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备案和撤销)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业务用房、人员配备、消防车辆的变更,以及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免,应当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撤销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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