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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第三类上市股票具体规定有哪些?

2020-12-27 16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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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深圳上市股票第三类上市股票的要求是: (1)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500万元以上; (2)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近6个月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5%; (3)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近1年度纳税后每股有形资产净值不低于其票面金额,且无累积亏损; (4)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标准; (5)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符合相应条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人持有股份的数额及其合计总额应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7)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将其持有的股票按交易所规定的数额或比率,委托交易所指定的机构保管,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出售,所取得之委托保管股票凭证不得转让或抵押,且1年期限届满后,委托保管的股票应按交易所的规定领回。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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