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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⑴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⑵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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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证据的最终事实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主要审查两个方面: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二是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相应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3)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4)人民法院有权在行政诉讼中收集证据,但没有义务收集证据。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和判断证据。
首先,行政诉讼证据,既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也包括人民法院在必要情况下依法收集的证据。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由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给人民法院。其次,证据种类和其他案件的证据一样,主要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专属于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证据)最后,行政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书证的特点有:第一,书证具有思想性,其内容反映了人们的主观的思维活动过程。第二,书证具有多样性,可以是语言文字,也可以是符号、图案、表格,还可以是各种证书证件。第三,书证一律是由诉讼参与人制作的。即是由参加行政诉讼的个人和组织,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等制作的能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人民法院作为裁判者不能制作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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