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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院会采信交警的委托鉴定结论吗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在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案件中,因赔偿数额是依据伤残等级而确定的,故伤残受害人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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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不服只能保留意见,不影响其法律效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不服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不服的,只能保留意见,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如果司法鉴定中确实存在不合格的程序和规范,则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批准:(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基础明显不足;(4)其他不能用作证据的情况。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某些专业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比如伤残等级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笔迹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等等。所以司法鉴定结论成为法院审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证据,也可能决定着当事人胜败的命运。对自己不利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当然会摇头,那么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作为当事人为什么不服,无非是司法鉴定有违法之处而结论对自己不利。那么怎么来看待这种不利因素呢? 一方面是鉴定程序违法,当事人感觉不公正; 二是鉴定标准混乱,当事人不能信服结论正确性; 三是鉴定程序不透明鉴定时间过长,鉴定结果客观真实性受怀疑; 四是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专业性正确性难以让普通人理解; 五是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违法执业现象多发。 以上五种情况,是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出发点,也是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表现。司法鉴定的很多问题,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律师团队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深有体会。简言之概括,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难找到一份完全没有法律瑕疵的司法鉴定结论。所以,我们也总结了一些审查司法鉴定结论及应对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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