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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在已成年的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内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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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目前常见的法理依据有三点: 1、收养人(养父母)和被收养人(养子女)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是一样的,法律禁止其相互通婚。中国、德国、日本、瑞士、意大利等多数国都在法律上都明确规定禁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结婚。具体
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和实际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死亡或者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再者,在继父母子女关系中,没有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只存在婚姻关系。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最后,长期共同生活或者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者继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允许解除。但是,解除关系后,对于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然应该承担赡养和帮助的义务。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内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 (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 (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 (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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