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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止水措施有效阻断地下水含水层并对疏干水进行回收利用的,免缴水资源费;未阻断地下水含水层或者设置减...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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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一)高速铁路、地下轨道交通、轻轨等交通工程;(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输油等大型干线工程;(三)城市防洪圈、防潮堤等大型水利工程;(四)高度超过80米的超高层建筑;(五)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易引发地面沉降灾害或者受地面沉降灾害影响明显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
公路、铁路的跨河桥梁、跨河管线等跨河工程及防潮堤、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地面沉降影响,预留安全高程。
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资格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在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对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控沉管理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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