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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第13条内容

2022-09-09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一)高速铁路、地下轨道交通、轻轨等交通工程;(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输油等大型干线工程;(三)城市防洪圈、防潮堤等大型水利工程;(四)高度超过80米的超高层建筑;(五)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易引发地面沉降灾害或者受地面沉降灾害影响明显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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