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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买受人可以拒绝履行受领义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一、买受人不能拒绝履行受领义务。 二、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第六百二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如果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出卖人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提供物品与约定相符,不存在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也不存在超量履行的情形,买受方具有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不得拒不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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