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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义务较多的,可以要求补偿,多分些财产; 2、对方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3、离婚后一...
1、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2、如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即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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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大事建议慎重考虑决定 1、婚后男方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无权要求返还学费。 2、婚后购置的嫁妆是共同财产,要平均分割。 3、如无证据证明只赠与男方一人,车为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4、已结婚并共同生活,男方无权要求返还彩礼。 5、婚前赠与的,无权要回。 6、一直未工作对分割共同财产不影响。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共有关系的形成,需要注意;其一,当事人之间成立共有关系(按份或共同)时,确定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其二,存有共有关系的当事人,就再共同取得的财产性质(共同还是按份)的区分。 共同共有的形成,脱不开“家庭关系”的外衣,故继承关系有时起主导,共同共有在持有期间虽能摆脱份额的束缚,若完成分割,势必要经过“份额”清算,某种程度上演变为“按份共有”或“单方持有,其他人持份额对价出局”。 若返回到物权法中,共同共有的规定,只调整夫妻共同财产、合伙人共同财产、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等问题中的物权内容;然,《物权法》并未规定共同共有物的分割标准,须将共有物形成共有的过程融入,即上述“其一、其二”。 即共同共有在《物权法》上规定的笼统而模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关于共有关系的具体类型的法律规定,才可以得到实际适用;譬如夫妻共同共有,结合《婚姻法》第17条,夫妻二人是均等。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期间双方购买的房产,如果未经登记的,则按投资比例进行分割已成共识,但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甚至明确登记为共同共有财产,双方出资与登记的情形又不一致的时候如何分割,存在不少争议。 离婚财产的案件如果涉及到房产分割问题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房产的总额进行一定的收费,这个收费是有着一定的收费标准的,法院必须按照该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如果当事人选择委托专业律师为自己代理案件的处理的,还需要缴纳一定的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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