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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应当采取的救济措施,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的帮助;也可以向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寻...
1、有了反家庭暴力法,还应该以实际行动准确实施。2、各级组织,发现家庭暴力要参与调解,调解不成时,要积极举报。3、受到家庭暴力的,去法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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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家庭暴力问题,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下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收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四)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住处;(五)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六)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里治疗;(七)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遭遇家庭暴力时,作为受害人,首先要选择有效的救济途径和措施,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人身权利。 《反家庭暴力法》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规定了三种救济途径和六种救助措施: 三种救济途径:一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人身保护令)。 六种救助措施(社会救助):一是要求相关组织、机构强制报告;二是提供临时庇护;三是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四是提供法律援助、缓减免交诉讼费用;五是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六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外,还可以对暴力行为人施以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 反家庭暴力是社会共同责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发现有家庭暴力等情形,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处理后,可以对其出具告诫书。该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的证据。 附:《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1、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3、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要在第一时间去医院,并保留下验伤报告、医生诊断证明等,这些以后都可以作为存在家庭暴力的有利证据。 4、手机拍照;如果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你能用手机将过程拍下来,也是一种证据来源。 5、家里人也可以作证(例如老人或者孩子)。 6、经过努力,对方仍不改暴力恶习,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这也是摆脱家庭暴力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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