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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是: 1、当事人可以向其近亲属、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求助; 2、如果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或向人民法院申...
对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是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的帮助;也可以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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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是: 1、当事人可以向其近亲属、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求助; 2、如果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下保护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肇事者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处分。具有反家庭暴力责任的国家职员忽职守,滥用职权,被私人欺骗的,依法处分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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