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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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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的诉讼时效是2年,应当在诉讼时效期内及时起诉,以保留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了。借款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胜诉后,对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规定的利息利率是24%,在24%以内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这类利息只要不突破24%,都要给予法律保护。当然在实践中间,确实有这样一个情况,有些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超过24%,没有超过36%,因为36%就是无效,24%与36%之间的债务叫做自然债务。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所以起诉到法院不予以保护,但是这个合同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利息的,不能支持。但超过36%以上的是无效,即使自愿给付了,也可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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