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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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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五)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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