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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民事诉讼而言,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诉法》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
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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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提出的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范围是这样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1、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事件,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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