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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预缴税款的计算:(一)纳税人租赁房地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预缴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11%)×3%(二)纳税人租赁房地产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除个人租房外,预缴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预缴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1、5%(四)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含税销售额÷(1 5%)×1、5%(五)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外管证的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和除其他个人以外的人异地转让不动产,一般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向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中,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向营业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外管证的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和除其他个人以外的人异地转让不动产,一般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向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中,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向营业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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