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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已过追诉时效等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刑事拘留或者以后,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2、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一个月时间。3、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阶段,一般是两个月。
这要根据是自诉案件还是案件,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预。属于自诉案件,我国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公诉案件,如果已经立案的话,就得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才决定撤销案件。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后不能按原告或受害人的要求撤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的刑事案件撤案必须附合法定条件才可以。如没有犯罪事实的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因此对于进入司法公诉程序的刑事案件,不能由受害人或控告人提请撤诉。对于部分,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谅解的,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如果不是犯罪的,会撤销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属于自诉案件,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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