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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可以撤案,需要看刑事案件的性质: 如果是自诉案件,被告人是可撤诉的;但如果是公诉案件,被告人则不能撤诉,因为公诉案件,...
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二是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请求检察院予以监督。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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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后如何撤案,由公安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行。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经调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三)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四)特赦免刑罚;(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调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相关犯罪嫌疑人的调查,继续调查案件。
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的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立即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条例》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百六十九条 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的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的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原立案的依据和来源;(2)案件调查结果;(3)撤销案件的原因和依据。当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出具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这要根据是自诉案件还是案件,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预。属于自诉案件,我国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公诉案件,如果已经立案的话,就得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才决定撤销案件。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后不能按原告或受害人的要求撤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的刑事案件撤案必须附合法定条件才可以。如没有犯罪事实的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因此对于进入司法公诉程序的刑事案件,不能由受害人或控告人提请撤诉。对于部分,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谅解的,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如果不是犯罪的,会撤销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属于自诉案件,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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