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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021-07-03
行政案件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二者之间,应适用的是“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要求对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严于民事案件,低于刑事案件。行政机关毕竟不是侦查机关,行政行为对效率的要求又比较高,行政处罚作为维护秩序的手段,其时效性要求较强;在现有条件下,要求排除一切可能性是做不到的,同时,行政案件毕竟是使用公权力的案件,行政案件的办理不像民事案件一般只涉及诉讼双方,而是极可能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证据的要求一定要严于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如何为行政处罚确定一个比较明确的证明标准呢?笔者认为根据行政执法案件证明标准的特点,有以下两个方面需要把握: 第一,对一般的行政案件使用类似民事案件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不必达到刑事案件那么高的证据标准要求;但应该达到公众能接受的证明程度,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没有违法行为的辩解和提出的证据线索应予以查明。 第二,对某些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特别规定,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层次考虑基本政策的需要,对不同案件规定不同的证明标准。在优势证明标准和高度盖然性标准之间掌握。行政处罚是法律对违反行政秩序的人给予的行政制裁,虽然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同属法律适用的方式,但其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性质是不同的,它有着自身的固有特点和独特功能。行政处罚是在近代以后才产生的,近代以前,刑罚是制裁的主要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的趋势开始出现并成为潮流;现代社会,社会事务日益复杂,秩序的专业化色彩越来越强,司法由于其非专业性和程序的复杂性不能完全适应这种变化,由此带来行政权的社会管理职能的日益膨胀。这种变化在客观上需要有一种适应新形势的制裁方式,它必须具有专业化和效率性的特点。从20世纪中叶开始,许多违法行为由受刑罚制裁转入“秩序罚”——行政处罚的范围,行政部门渐渐成为法律适用的“大户”。行政执法证明标准的特点之一,就是行政证明标准是分层次的,而对相对人权益可能产生影响的大小,就是分层次的考虑因素之一。行政处罚涉及相对人权益的方方面面,这种制裁有轻有重,轻到小数额的罚款,重到吊销某种许可证或执业资格。对于较重的处罚,法律一般都规定了较为复杂和严格的事实认定程序,有的还具有某些司法程序的特点,如听证程序。对于证明标准来说,也应当区别一般处罚案件与较重的处罚案件来分别确定,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施处罚。行政处罚是建立在事实认定基础上的法律适用。行政处罚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认定事实和如何正确选择法律规范并加以适用的问题。对于法律规范选择的规则,立法法有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理论界对这方面的研究也比较深入。但对于如何认定事实的问题,即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理论界关注不多,立法中的规定也非常少,已有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和笼统。在行政处罚实践中,事实认定问题引起的争议频频发生,如何认定事实成为困扰执法人员的疑难问题,这种现状与证据规则的不明确、不完善有着必然的联系。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据可采性、举证责任、证据的判断、证明标准等方面。是判决行政处罚的首要前提,只有了解标准的规定,才可以判断公民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规范的规定,标准的制定,必须要与目前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否则不仅极易导致错案的发生,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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