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前财产和债务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则不作为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不能1、隐瞒事实,欺骗感情的,法律上没有骗婚罪;2、有一私生子,只要他们没有一起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公开同居的,不构成重婚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前财产和债务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则不作为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不是独生子,同父异母仍属于有兄弟姐妹的情况。
蓬安县龙云镇某村民刘某和王某(女)生活在同一村,因王某为人温柔,长相漂亮,而使刘某追求王某长达2年之久。但王某瞧不起刘某工作不求上进,且已有了曾发生性关系的男朋友而拒绝了刘某。 2008年4月,王某的男朋友甩掉了她,使王某在悲痛、气愤之下,闪电般地嫁给了刘某。结婚初期,刘某因终于与自己追求的对象结合而感到幸福;王某也因内心的伤痛在刘某身上得到了治愈,而一心爱着刘某。但结婚一年后,刘某因同事、同学、朋友们经常讥讽他娶了个“二手货”,而对王某的爱发生了动摇。在外界舆论的影响下,刘某到蓬安县巨龙司法所申请调解离婚。 该所受理此案后,了解案情得知,这是起丈夫不肯原谅妻子婚前曾与其恋人发生过性关系要求离婚而引起的纠纷。 2009年8月13日上午,巨龙司法所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始调解。丈夫刘某坚持要求离婚,而女方王某坚称不同意,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工作一时受阻。在这种情况下,该所干警没有放弃,向纠纷当事人宣讲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可以离婚。这就是说,确定离婚双方当事人可否离婚,要以你们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为准。结合本案实际,你们的婚姻基础较好。刘某曾长时间地追求王某;王某嫁给刘某,也是在悲痛、气愤之下,而决定永远伴随刘某的。刘某和王某婚后感情也是很好的。刘某生活在满足、幸福、快乐之中,王某也因此得到了精神上的慰藉,也因此一心地爱着刘某,两人感情融洽、相处和谐。你们发生离婚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因刘某受外界舆论的影响,感觉到与王某结合,要受到外界的讥讽,而就其内心来说,刘某是不愿与王某离婚的。婚前妻子王某的失身,常常在婚后成为人们讥讽的一项内容。但只要丈夫刘某能够冲破封建意识的束缚,只要你们夫妻间存在着真正的爱情,外界舆论影响不了你们夫妻的婚姻关系,即使有了影响,也会在外界工作下消除。经过该所干警艰苦细致的工作,刘某收回了离婚请求,愿意与妻王某和好如初。 经回访,他们夫妻感情尚好。至此,这起年轻夫妻之间的婚姻危机在巨龙司法所的调解下彻底化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2人已浏览
91人已浏览
459人已浏览
2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