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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设计论证、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海塘背水坡绿化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并处二万元以...
在海塘和沿塘水闸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垦种作物、放牧、饲养畜禽、堆压重载;(二)翻撬塘脚镇压层抛石和消浪防冲设施;(三)爆破、打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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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塘建设、管理以及与海塘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塘损毁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塘建设和管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塘建设、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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