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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哪里的法院有权管哪类行政案件有明确的规定。那么一审行政案件由上级法院指定哪些,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到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
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机关,以下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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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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