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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寻衅滋事罪既属于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也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并不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而应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主要包括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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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交车上殴打驾驶员、争夺变速杆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妨害了驾驶员正常驾驶车辆,足以导致公交车不能正常行驶,属于刑法所要求的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从主观上看,明知其正在实施的危险行为会导致上述危险状态的发生而放任,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首先,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后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侧重于对公共秩序的维护。 其次,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实施了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再次,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漠视社会秩序、无事生非的鲜明特点。此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危险犯,即行为人所实施的危险方法或行为足以导致对公共安全产生现实的危险,就构成该罪的既遂;而寻衅滋事行为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或严重的程度,方可成立犯罪。在公交车上殴打驾驶员、争夺变速杆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妨害了驾驶员正常驾驶车辆,足以导致公交车不能正常行驶,属于刑法所要求的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从主观上看,明知其正在实施的危险行为会导致上述危险状态的发生而放任,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债权人追回债务一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尔发生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执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被害人故意引发矛盾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姻、爱情、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侮辱、恐吓他人或者损坏、占用他人财产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3)强迫或者任意损坏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集中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处罚金。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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