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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并不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而应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主要包括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寻衅滋事罪既属于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也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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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侧重于对公共安全的维护。寻衅滋事罪从其客观行为表现来看也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但侵犯的主要客体则是公共秩序,侧重于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二、客观方面不同。前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为“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或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实施了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三、主观方面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实施的危险方法或行为可能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仍希望或放任该危险状态的发生。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漠视社会秩序、无事生非的鲜明特点。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债权人追回债务一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尔发生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执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被害人故意引发矛盾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姻、爱情、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侮辱、恐吓他人或者损坏、占用他人财产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3)强迫或者任意损坏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集中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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