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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集团母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调整项)后的资本余额。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其设立的附属机构实施并表监管。
商业银行已经签订框架性协议尚未实施的债转股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已实施的债转股项目管理方式不得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和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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