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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其设立的附属机构实施并表监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和债转股效果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降低企业杠杆率实际效果、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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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可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东:(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程度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七)其他可能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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