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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人员优惠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1、根据浙地税法[1999]9号文件规定,对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
(1)个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δ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纳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2)因国家建设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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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减免规费(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中心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期满出中心时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应按照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以后任何时候,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岗职工子女就业应减免学杂费。同时,在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再次确认了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企业、街道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再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员,逐一列出名单,对列入名单的下岗职员的孩子上学,企业、街道发行证明书,学校审定,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学费杂费。具体减免比例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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