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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销售者、服务者已不在原租赁...
1、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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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参展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包括发生在展销期间而延续到展销会结束之后的行为,举办者应负连带责任。消费者既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出租柜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对承租者在租赁期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尽管租赁期已满,出租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参展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包括发生在展销期间而延续到展销会结束之后的行为,举办者应负连带责任,消费者既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出租柜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对承租者在租赁期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尽管租赁期已满,出租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出租人或承租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赔偿。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2、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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