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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无人赔偿。对于一般性灾害天气造成的农业损失,政府有关部门尚无赔偿或补偿政策。农户要想获得赔偿可通过上相应农业保险,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灾害天气造成的农业损失没有赔偿或补偿政策。如果农民想获得赔偿,他们可以参加相应的农业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条款,他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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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你姑父应当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自然灾害可以作为一个减轻赔偿责任的事由,这是一个方面;另外,既然是今年春天才建的房屋就发生这种事故,很可能表明建材质量和房屋质量有问题,所以确定这些是否存在问题是个很重要的前提,如果能够确定,你姑父是可以要求提供建材方和其他相关责任方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考虑到本案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建议寻求正当的法律解决途径,有需要
第一,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灾害天气造成的农业损失没有赔偿或补偿政策。如果农民想获得赔偿,他们可以参加相应的农业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条款,他们只有在达到条款规定的损失程度时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政策性农业保险是财政补贴保费的保险,农民只需支付保费的20%。赔偿金额应根据损失程度和条款进行赔偿。第二,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农业部、市财政将根据灾情、灾区等情况,对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给予适当的救灾资金支持和帮助。根据各区县政府的救灾申请,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受灾经济损失所占权重,提出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分配各区县救灾资金,由各区县农委、财政局根据种植业、养殖业受灾程度,重点分配。
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属政府原因或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闲置按以办法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属土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的,以下办法处置:(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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