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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
1、在新的公司登记办法试行后,工商部门不再要求新设公司对股东认缴资本进行验资,因此对实物的种类在工商主管部门应该不存在限制。 2、至于实物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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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成立时,您已足额出资且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则公司亏损甚至破产的,通常您仅须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亦即,您不需要再投入或归还任何款项,仅以出资为限担责)。如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情形,则一般需在资金不实或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公司设立时出现重大瑕疵,可能被视为自始没有取得法人资格,股东须承担无限责任(但相关情形较为少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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