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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权利能力是作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能力。从本条可知, 1、自然人只有活着才享有权利能力,一旦死亡,就不再享有; 2、任何自然人都享有权利能力,与其年龄大小或智力高低并无关系。究其原因,因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无须人的参与直接通过法律规定获得。既然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来源,可以有两个方向:法律规定和法律行为;前者如生命权、身体权的获取,因概括继承而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等;后者如基于合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再看第151条,过去在规定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时有两种情况:一是显失公平,二是乘人之危。但是现在没有乘人之危了,是因为乘人之危的后果也是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后果也是显失公平,就把它合并到一起了。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这是乘人之危;一方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这是过去的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后果是一样的,显失公平的是可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我们把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按照后果相同合并到一起,变成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来规定。应当注意的是,显失公平的时间点,是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时,行为成立之前和成立之后出现的显失公平,都是不算数的。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权利能力是作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能力。从本条可知, 1、自然人只有活着才享有权利能力,一旦死亡,就不再享有; 2、任何自然人都享有权利能力,与其年龄大小或智力高低并无关系。究其原因,因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无须人的参与直接通过法律规定获得。既然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来源,可以有两个方向:法律规定和法律行为;前者如生命权、身体权的获取,因概括继承而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等;后者如基于合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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