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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活动和使用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供水、确保安全、厉行节约、综合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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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供水、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参与验收合格,方可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使用。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统计制度。供水企业应当按月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月实际用水量报表和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计划用水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及时报送节水月统计报表。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节水方案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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