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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2.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损失的回答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也作出基本相同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房屋未经验收即发现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二是,房屋验收时发现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三是,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经核验发现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前两种情况,房屋根本不允许交付使用。第三种情况,首先应通过检验确定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确定此前提下,买受人可依法行使权利。
征地补偿的数量是根据地区内的具体补偿方案决定的定的,因为全国的地价,房价不仅不一样,而且差别很大。宿迁拆迁区内拆迁部门发表的《拆迁补偿配置方案》,根据结构、位置、新旧程度的房屋补偿标准分别需要看多少。虽然无法判断具体价格,但补偿的标准原则是参考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能因征收而降低原来的生活水平。因此,如果你不服从这个标准,你可以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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