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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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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直接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下列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件;(3)遗弃案件;(4)妨碍通信自由案件;(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6)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上述八起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起诉的,由公安机关受理。伪证、拒绝执行判决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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