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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因申请公...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因申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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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中止公证是指公证处受理公证后,在发行公证书之前,由于法定原因公证处无法继续或继续的情况下,决定中止公证事项。根据规定,中止公证有以下几种情况:1、执照超过法定期限。《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当事人举证不足或需调查的,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应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45条第1项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6个月内无法完成的,必须中止公证。2、当事人撤回申请的。申请公证是当事人的权利,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不需要再处理公证的可以申请撤回,但撤回公证的申请在发行公证书之前,公证处必须允许撤回公证的申请,但是经过审查,公证费可以按照这个事项的收费标准的50%征收,公证书没有发行给当事人,但是被审查的是发行公证,当事人不能撤回申请,公证费也不撤回。3、由于当事人死亡或法人终止,无法继续或继续。当事人的死亡和法人的终止,不存在公证事项的权利承担义务主体,继续处理没有意义,必须终止公证。有的时候公证事项对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仍有意义,只要死亡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有人继续承担,公证处仍可继续办理。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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