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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人社局申请。
请参考认定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依法登记、备案的证明 3.劳动合同书,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受伤害职工近期正面免冠1寸彩照4张 6.属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7.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或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包括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效证明 8.由受伤害职工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身份的有效证明 9.按法律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0、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员工工伤错过公司申报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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