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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时的双倍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以下情形: 1、《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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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商品房纠纷适用双倍赔偿有哪些情况近年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适用双倍赔偿的问题上,学术届意见不一致,各地人民法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结论也往往相互矛盾。针对这种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对此作了相应规定,规定五种情况可以适用双倍赔偿。这五种情形是: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因为这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另外,该《解释》第14条还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若误差比超过3%,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买受人。应当指出的是,《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以合同法第11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为依据的,但不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直接适用。其适用条件和结果上都与消法第49条的规定有所不同。
解答: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争议的,因此,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这里面,并没有规定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过,这个司法解释的第八、九条,实际上借鉴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但是最高法院制定这个司法解释时,似乎没有想到会有开发商把经济适用房当作商品房来卖,因此没有涉及这方面的问题。但是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您提到的问题应可借鉴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因为把经济适用房当成商品房来卖的情形,与把拆迁安置房当作商品房来卖的性质几乎是相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可以,商品房欺诈能获双倍赔偿的情形由法律严格规定,主要有一房二卖,擅自抵押,商品房无预售许可证,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等情况需要进行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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