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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022-09-10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订立机动车维修书面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需要变更维修项目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一)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小修和车辆二级维护的;(二)维修费用预计在3000元以上的;(三)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作规定的;(四)托修人认为应当订立的。维修合同应当明确维修标的、数量、质量、收费、配件及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质量保证期及违约责任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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