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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不能成为买受人。居间人又称经纪人,是指在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人;买受人又称买方,是指在买卖合同中根据约定支付...
1、居间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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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分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所谓生理缺陷,是指影响证人作证能力的生理缺陷,如盲人不能成为目击者等。;精神缺陷一般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症患者和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年轻人一般指14岁以下的儿童。2、《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知道案件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由于证人向法院作出的证明是对客观实际的真实反应,证人无法主观处理这一客观实际内容。为了最大限度地排除主观因素,扩大证人主体的范围,只要能正确表达意思,接受者就能理解要表达的内容。
监护人既为保护被监护人而设,自然须具备相当能力,故监护人的资格是确定监护人是否胜任监护职务的重要问题,它关系到被监护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问题。各国法律均对此做出了规定,对于不能胜任监护工作者,法律规定不许其担任监护人,这就是所谓“监护人缺格”(消极资格)的规定。“监护人缺格”的情形,归纳起来主要在有下六种: (1)未成年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法院免职的法定代理人或保护人,如正在受刑罚处罚(不包括缓刑、管制的)的人,有危害被监护人利益行为的人等; (4)破产人; (5)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曾经提起过诉讼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即可能对被监护人人身造成危害或损害其利益的人; (6)去向不明的人。 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资格并未如外国立法例列举监护人缺格的原因,仅于第16条第2款原则规定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对如何认定有无“监护能力”,司法解释认为,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担任。根据《公司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五年以上,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五年以上;(3)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4)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非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不超过三年;(5)个人承担的大额债务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聘任高级管理人的,选举、监事、高级管理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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