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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工伤认定要具备的条件: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以下情况下工伤终止:工伤职工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终止的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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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做出结论期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2.等相关部门做出相应的结论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取消中止情形,恢复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可以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有: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职工患职业病的; (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如下: 1、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尚未作出结论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处理处于仲裁或诉讼程序的;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工伤认定不得不中止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 三、四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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