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食品安全法》规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为:(1)食品生产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饮食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除此之外的就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5人已浏览
2,591人已浏览
1,877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