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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的一种,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根据《刑法》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除被剥夺下列权利外,如果没...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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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有两种: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2.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公安机关应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恢复政治权利以后,就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负责执行的机关有: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2、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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