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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法律原则上是不认可事实婚姻。 2、但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
不承认。1994年2月1日以后就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在一起生活只能算是同居关系。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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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我国现在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承认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属于事实婚姻,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现行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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