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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的财产超标的并不合法,财产保全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诉讼保全的财产超标的并不合法,民事主体若是发现案件的另一方主体存在财产的侵权行为,此时可以提出保全诉讼标的的请求,但是保全标的不得超过财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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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金额不能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金额,否则,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法院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法院超标的财产保全,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并记明笔录,不能未经询问迳行作出认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标的保全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财产裁定解除保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一)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法院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保全标的远超诉讼标的是不可以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中,民事纠纷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但是是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之下申请的,如果是请求超出合法的范围的,此时是不会被受理的。
财产保全的金额是不能够超过诉讼标的范围的,对于财产的保全需要由当事人来申请提出,并且在财产处于紧急情况的状态下,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那么合法权利很有可能会受到不可弥补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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