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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保证人的房子已经抵押,如果保证人的生活需要房子,就不能实行房子,如果不是生活就不能实行房子,但价格必须在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优先偿还后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些问题的规定(试行)》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有抵押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检查、拘留措施。财产拍卖、出售后的收入价格,在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偿还后,其馀部分应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检查、检查、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不得检查被执行人以下财产、检查、冻结:(1)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庭生活所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等家庭生活所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庭所需的生活费。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1、当事人一审胜诉后被告又上诉的,在二审中上诉人无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则还是有较大胜诉可能的。 2、《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如果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其确已还款,则原告负有举证证明借贷关系依然成立的责任,也就是说,原告要举证证明,被告还款并不是偿还所起诉的该笔借款;或者举证证明被告根本没有还过款;或者举证证明被告还款远远不够本息金额,等等。 第二,如果被告仅抗辩主张其已经还款,但又提供不出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的主张因为缺乏证据证明,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尚未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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