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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既有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征用、使用价值丧失等,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消灭事由,如承包方的提前交回...
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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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2、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是指使用土地经营获利后与发包方分成收益,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交租金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没关系,收益也可以独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具有三个作用: 1、作为护权证书,起着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作用。 2、作为有价证书,起着保护农民承包经营土地合法受益的作用。 3、作为流转证书,起着土地有偿流转有效凭证的作用。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 第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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