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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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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5)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⒈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⒉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⒊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⒋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⒌行政单位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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