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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出资人转换申请有法可依,我国《企业破产法》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个制度,三个制度在程序进行过程中可以依法转换...
1、公司法出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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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资人可以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但股权出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资法与公司法的关系的相关规定有哪些?lt;公司法三资法与公司法的关系的相关规定有哪些?gt;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此处的”法律”应解释为包括行政法规,故当外商投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优先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有关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具体来说,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法有规定而公司法无规定的情形,如关于投资总额的规定,中外合作企业,合营企业合作协议,合作合同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等. 二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对相同事项有不同规定的情形,从公司法第218条之文义看,选择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对此类情形,应选择使用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是公司法作了规定而外资法未做规定能够的情形,一般应适用公司法之规定. 在公司法颁行之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法以及相应的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均经过了修订,在修订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修改,这表明立法者有意保留相关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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