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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的性质是具有强制性、社会性的险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
1、工伤保险的性质是具有强制性、社会性的险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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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在什么情况下视同工伤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可以享受工伤津贴,即工伤医疗期工资,标准为与正常工资相同,假如正常工资时高时低,则以平均工资为准,这与您所说的误工费是一回事。
交强险不是商业性质的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 另外,根据调查,我们发现,在认定保险公司不用承担保险责任的判决中,大多数判决之所以认定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其判决推理中直接表明或者隐含着这样逻辑假设交强险属于商业性质的保险,这也最终导致法官错误地适用了体现自愿、协商精神的商法(私法)性质的法律规定。根据保险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与非商业保险(有的人分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有的人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从逻辑周延的角度来看,分为商业保险和非商业保险更合理)。商业保险具有营利、自愿、协商等特征;非商业保险不具有营利性,也往往不是基于自愿。从非商业保险的名称来看,非商业保险又被称之为社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这些称谓实际上表明了非商业保险在目的上是着眼于社会安全和社会保障,在行为上主要体现为一种政策性、强制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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