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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合同当事人在成就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通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经合同当事...
通用条款不用修改,有不同约定时在专用条款处写明,专用条款的项目跟通用条款是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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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限制有:(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所以,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只要是双方合意协商一致,是可以修改合同的通用条款的,但前提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1、可以的,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只要是双方合意协商一致,是可以修改合同的通用条款的,但前提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 3、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结合具体工程事实上,经商量达到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增加或修改。合同履行中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商定。如果专用条款无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感性的描述一下:你签订合同之后,如果觉得合同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表达不够清晰,还需修改,你就能够与另一方商定再订一条款专门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那么之前合同里的条款就是通用条款,后面那个起解释说明作用的那一条款就是专用条款,专用条款商定优先,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未修改的部分,未修改的部分任然以通用条款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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